(2016)川340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洁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921号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萍。被告孟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0元,由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静雯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