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双朋与潘经桃、汪宗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朋,汪宗岭,潘经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672号之一原告:谢双朋,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强,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宗岭,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被告:潘经桃,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旋,安徽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皖0202民初6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汪宗岭、潘经桃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狮子山马路86号8幢2单元502室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原告谢双朋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宗岭、潘经桃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