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百事特光学手机配件加工部与深圳市宝幕光学器件有限公司,严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百事特光学,深圳市宝幕光学器件有限公司,严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718-1号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百事特光学手机配件加工部,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L74369049。经营者丁永良,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深圳市宝幕光学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富坑社区同富社区同富裕工业区13号E栋宝三和陶瓷厂仓库201-1,组织机构代码59779501-X。法定代表人严映涛。被告严映涛,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宝幕光学器件有限公司和严映涛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宏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亚彬(兼)书记员 巫 小 露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