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252号原告XX,男,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兆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爱芹,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