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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252号原告XX,男,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兆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爱芹,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