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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6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张铁凌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