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兴红与被执行人张崇芳、张太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红,张崇芳,张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刘兴红,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崇芳,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太武,男,1967年9月18号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兴红与被执行人张崇芳、张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