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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通化市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通仲裁字第093号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底图,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通化分行营业部帐户存款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