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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以德与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德,李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893号原告:张以德,农民。被告:李国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德与被告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张以德负担。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