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赵岩、牟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赵岩,牟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300号原告王玉梅,女,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被告赵岩,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被告牟永利,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本院受理了原告王玉梅诉被告赵岩、牟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岩、牟永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对被告赵岩、牟永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王玉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