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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赵岩、牟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赵岩,牟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300号原告王玉梅,女,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被告赵岩,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被告牟永利,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本院受理了原告王玉梅诉被告赵岩、牟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岩、牟永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对被告赵岩、牟永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王玉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