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亓士孔与莱芜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士孔,莱芜在线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亓士孔。被告:莱芜在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工业区集中办公区6楼。法定代表人:祝雅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燕华,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士孔与被告莱芜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亓士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被告莱芜在线传媒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有义务按时到庭,这是诉讼活动及时、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当事人未按时到庭是未到庭的应有之义,原告亓士孔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亓士孔负担。审 判 长 鲁爱军审 判 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刘莹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