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宪忠与刘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忠,刘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76号原告孟宪忠。委托代理人孟召顺(孟宪忠之父)。被告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忠与被告刘洋健康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洋找不到,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宪忠负担。审 判 员 朱玉红人民陪审员 季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