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宪忠与刘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忠,刘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76号原告孟宪忠。委托代理人孟召顺(孟宪忠之父)。被告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忠与被告刘洋健康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洋找不到,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宪忠负担。审 判 员  朱玉红人民陪审员  季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