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崔峻岭、XX等与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峻岭,XX,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崔峻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XX,女。被执行人: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崔峻岭、XX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因执行人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