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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张希甫与王玉普、李玉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甫,王玉普,李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张希甫,男,194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执行人王玉普,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鸣委。被执行人李玉琴,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去拉尔基区铁鸣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希甫与被执行人王玉普、李玉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希甫于2016年4月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王玉普给付拖欠的劳务费1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希甫与王玉普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玉普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拖欠的劳务费1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7元一次性给付张希甫,如王玉普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义务,自愿负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