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639号原告吕某某,女,1974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纪某某,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