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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舒文华与被告钟广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文华,钟广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628号原告舒文华,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东门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0********。委托代理人武明健(特别授权),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118012107058。被告钟广平,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园林管理处天星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0********。原告舒文华与被告钟广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粟多海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莉担任记录。原告舒文华及委托代理人武明健、被告钟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文华诉称:2014年10月8日在原告手中分多次拿走不当得利款10.3万元,被告出示9万元收条,另有1.3万元没有给原告出示收条,共计是10.3万元。钱拿了后因被告自身无能力、无实际条件给原告办事,纯属骗取原告钱财,原告知晓后向溆浦县公安部门报了案,后通过公安部门解决此事,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中,被告也承认收到了原告现金10.3万元。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退还此款的具体条件,由被告退还原告现金6.5万元,被告当着公安人员退还原告现金4万元,余下的2.5万元约定在2015年12月2日前退还给原告,如被告超期不退还,由被告再退还给原告6万元,由公安办案人员从电脑中打印出来的收条,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生效。被告现违背了双方所签订的条款内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按着双方的约定,因被告违约,现被告应退还原告6万元。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万元整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钟广平辩称:原、被告相互之间本不认识,因原告之妻伍香连犯赌博罪,原告通过熟人找到被告,要被告为其拉关系,给伍香连在公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90000元办事费用,被告通过关系给伍香连办理了取保候审。在法院对伍香连审判阶段,原告又要求被告拉关系去争取给伍香连判缓刑事项,被告没有答应,并将原告给付的13000元退还给了原告,原告自已请客送礼花费了。后来,伍香连被判实刑,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并向溆浦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内容:被告当场退付原告40000元,尚欠原告的25000元于2015年12月2日前还清,逾期则退还原告60000元。此后,被告又退还原告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15000元未退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互之间本不认识,因原告之妻伍香连犯赌博罪,原告通过熟人找到被告,委托被告去相关办案部门拉关系为其妻伍香连办理取保候审及争取判缓刑事项,并于2014年10月8日支付了被告办事费用90000元。2015年1月7日,伍香连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交付执行(已于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原告因其委托目的没有达到而要求被告退还款项,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向溆浦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12月2日,溆浦县公安局认为被告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溆公(侵)不立字(2015)0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就双方的争议达成协议,形成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到钟广平退回我给他的肆万元人民币。他还欠我的贰万伍仟元于2015年12月2日前还清。如果贰万伍仟元于2015年12月2日前没有还清,钟广平就要退还我(舒文华)退陆万元人民币。收款人:舒文华。付款人:钟广平。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被告至今尚未退还原告剩余款项。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被告身份证明,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收条2份,转账记录3份,证实原告委托被告拉关系所支付款项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3、结婚证,证实原告与伍香连夫妻关系;4、溆浦县人民法院(2014)溆刑初字第242号执行通知书,溆浦县看守所(2014)溆刑初字第24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伍香连犯赌博罪被判刑的事实;5、溆公(侵)不立字(2015)0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证实被告的行为经溆浦县公安局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6、庭审笔录1份,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因其妻伍香连犯赌博罪而委托被告去相关办案部门拉关系,并支付被告办事费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合意一致为原告之妻伍香连犯赌博罪而去相关办案部门拉关系,目的是为伍香连减轻罪罚,虽然双方之合同目的没有达到,但双方的合同内容是对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秩序的公然破坏,明显具有违法性,双方当事人在行为前也是明知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舒文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舒文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粟多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