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XX盗窃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2010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5日,因盗窃被抓获,当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XX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蔚茹审判员 温智勇审判员 蒋小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