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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李栓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李拴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6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贠春义,行长。被执行人李拴泽,男,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拴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拴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拴泽在中国银行存款人民币25157.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