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东强与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商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强,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商丘市公安局,徐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57-1号原告徐东强,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法定代表人王雁冰,局长。委托代理人侯书贤、穆青,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民警。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许大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翟洪博、胡丹,商丘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第三人徐长新,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原告徐东强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商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东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东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东强负担。审判长 丁 旭审判员 姜继亮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运锋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