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序松与陈文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序松,陈文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427号原告杨序松,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刘守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岩,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洁,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序松与被告陈文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序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序松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杨序松负担。审 判 长 李改勤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