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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序松与陈文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序松,陈文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427号原告杨序松,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刘守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岩,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洁,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序松与被告陈文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序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序松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杨序松负担。审 判 长  李改勤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