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特1号申请人:刘文宝,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文宝申请宣告刘明刚宣告公民失踪一案,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撤回了对刘明刚的宣告失踪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文宝撤回申请。审判员 高汝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俞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