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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特1号申请人:刘文宝,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文宝申请宣告刘明刚宣告公民失踪一案,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撤回了对刘明刚的宣告失踪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文宝撤回申请。审判员  高汝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俞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