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雷鸣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雷鸣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东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洪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雷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东柳乡东柳村*组。法定代表人汤昌玲,总经理。上诉人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雷鸣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0元,减半收取22850元,由上诉人四川环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 谨审 判 员 刘全明代理审判员 罗一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琼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