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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甲8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乙欠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货款800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乙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甲7600元,下欠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均由被执行人赵某乙承担。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