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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闻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曾于1987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1991年6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5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闻某某伙同赵某、李某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共同预谋以租赁汽车后将车辆出售他人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同年11月6日,被告人闻某某伙同赵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某号“某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通过上述预谋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的本田雅阁轿车骗出,后将被骗车辆开至河北省沧州市欲出售他人,被买家举报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56,000元,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白某证言、被骗车辆物证照片、租赁合同、被骗车辆权属证明材料、被告人闻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闻某某辨认认其诈骗车辆的照片、被告人闻某某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闻某某辨认租赁被骗车辆地点的笔录、被告人闻某某及其同案赵某、李某某的笔录、证人白某辨认被告人闻某某及其同案赵某的笔录、被害人李某辨认被告人闻某某的笔录、被告人闻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骗车辆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审 判 员  刘铁军人民陪审员  罗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