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瑞琴与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琴,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琴,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斌,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王瑞琴与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向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4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