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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陆惠东与朱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惠东,朱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1676号原告陆惠东。委托代理人庄秋英、李正友,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东诉被告朱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惠东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陆惠东负担。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喆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