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陆惠东与朱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惠东,朱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1676号原告陆惠东。委托代理人庄秋英、李正友,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溱。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东诉被告朱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惠东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陆惠东负担。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喆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