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庆承与张树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庆承,张树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尹庆承,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树印,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尹庆承申请执行张树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张树印的银行存款(含代发工资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庆承与被执行人张树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庆承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树印的执行。经审查,该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张树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庆承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的时效期间是两年,自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赵 岭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