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飞燕,黄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57号原告郑飞燕,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日,住陕西省石泉县堡子村村委会*楼*户。被告黄家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现任汉阴县杨柳富硒莲藕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郑飞燕诉被告黄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郑飞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现缴费期限已过,原告郑飞燕至今仍未交纳预交费用。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原告郑飞燕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兰华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正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