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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354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邱凤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邱凤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354之一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洁、郭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凤娇,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凤娇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邱凤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邱凤娇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硚口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任俊(被告邱凤娇原配偶,已于2014年8月20日死亡)及案外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约地所属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约地:武昌区水果湖汉街中央文化旅游区第3幢13层8、9、10号”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该合同签约地位于武昌区水果湖汉街中央文化旅游区第3幢13层8、9、10号,该地属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邱凤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心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