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诉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甲偿付申请人购车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3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元。被执行人王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已私下兑付案件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