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本权与罗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本权,罗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陈本权,男。被执行人罗春华,男。本院在执行陈本权与罗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春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胡 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