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王炳喜、张爱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王炳喜,张爱云,王炳奎,张希爱,王红国,张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54658-9法定代表人:韩晓谦职务:行长地址: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王炳喜,农民。被执行人张爱云,农民。被执行人王炳奎,农民。被执行人张希爱,农民。被执行人王红国,农民。被执行人张风惠,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王炳喜、张爱云、王炳奎、张希爱、王红国、张风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沾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沾商初字第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歧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