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012号原告:曾某,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姚某,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