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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婚姻家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92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巨盼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毋峰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