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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新明与吕新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明,吕新港,徐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107号原告马新明。被告吕新港。被告徐敏艳。原告马新明诉被告吕新港、徐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新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