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新明与吕新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明,吕新港,徐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107号原告马新明。被告吕新港。被告徐敏艳。原告马新明诉被告吕新港、徐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新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