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曹永文与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文,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曹永文,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叶刚,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文诉被告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实收632元),由原告曹永文负担。审 判 长 李 巍人民陪审员 丁艳丽人民陪审员 阮英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