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亚倩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亚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128号申请人山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晋中市迎宾西路泰鑫商务楼162号。法定代表人:温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赵亚倩,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山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亚倩因追偿权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山西鑫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亚倩银行存款61942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亚倩银行存款61942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