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高瞻与史云侠、陈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瞻,史云侠,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高瞻,男,1981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史云侠,女,1970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陈雷,男,1964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史云侠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史云侠名下位于萧县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产权证萧龙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史云侠有权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损毁,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义务,不得做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