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仝岐生诉杨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岐生,杨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962号原告仝岐生,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杨奎,男,193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颜明亮,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岐生与被告杨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仝岐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仝岐生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庆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