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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仝岐生诉杨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岐生,杨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962号原告仝岐生,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杨奎,男,193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颜明亮,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岐生与被告杨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仝岐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仝岐生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庆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