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梧州市威龙家具装饰材料厂与陈彦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威龙家具装饰材料厂,陈彦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威龙家具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苏克。被执行人陈彦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2001)梧经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要求申请恢复执行,协助将由申请执行人购买的执行人陈彦彤所有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另查明,梧州市威龙家具装饰材料厂已依法变更为梧州市威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属被执行人陈彦彤所有的座落在梧州市西堤三路63号9幢503房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威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益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