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继平与邹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平,邹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26行初15号原告张继平,居民。被告邹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子峰,局长。原告张继平诉被告邹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13日,原告张继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平撤回对被告邹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由原告张继平负担。审判长 王延涛审判员 李迎春审判员 颜文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