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先荣,梁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付先荣,女,1957年3月2日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梁力,男,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付先荣与被执行人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先荣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力归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梁力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综合本案全部执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确认符合最高法院关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相关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503执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