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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雷锦禄非法经营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锦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97号被执行人雷锦禄,男,1981年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县,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腾冲县。本院在执行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梁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雷锦禄缴纳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万元,完全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雷锦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梁执字第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