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建群与贺可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群,贺可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保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群,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5409036419,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垦社区B区四委5号楼152室。被执行人贺可孝,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6401300641,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本院在审理刘建群与贺可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建群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贺可孝位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339005元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建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可孝位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3390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广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