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聂春萍与江西嵘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邹爱龙、周菲、周建儿、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萍,江西嵘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邹爱龙,周菲,周建儿,刘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476号原告聂春萍,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江西嵘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新干县。法定代表人:邹爱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邹爱龙,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周菲,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周建儿,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刘荣华,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春萍与被告江西嵘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邹爱龙、周菲、周建儿、刘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五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萍撤回对被告江西嵘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邹爱龙、周菲、周建儿、刘荣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俊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