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郭万超与丹阳市万荣电热材料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超,丹阳市万荣电热材料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439号原告郭万超。被告丹阳市万荣电热材料厂。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吴红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超诉被告丹阳市万荣电热材料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召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