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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维通与诸城市兴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通,诸城市兴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653号原告赵维通。被告诸城市兴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宝星机械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通与被告诸城市兴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维通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