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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廖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678号原告廖某,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林某,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彬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