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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翟玉林、马红波、马年财诉枣阳市琚湾镇人民政府因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林,马红波,马年财,枣阳市琚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3行初10号原告翟玉林。原告马红波。原告马年财。被告枣阳市琚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阳市琚湾镇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程继新,该镇镇长。原告翟玉林、马红波、马年财诉被告枣阳市琚湾镇人民政府因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玉林、马红波、马年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林、马红波、马年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玉林、马红波、马年财负担。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