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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振生与吕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振生,吕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35号原告:叶振生。被告:吕雪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振生诉被告吕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