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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国显与窦大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显,窦大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56号原告马国显,男.委托代理人谢少刚,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大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显诉被告窦大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马国显负担。审 判 员  王会英审 判 员  吴林林人民陪审员  岳梦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慧芳 微信公众号“”